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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68至1973年入伍军人优待 1968至1973年退伍军人

2023-11-14 16:13:28百科

简介1968年至1973年退伍军人是指在1968年冬季入伍并于1973年年初或留滞部队到4月退伍的军人。这些军人在军队中服役的这段时间历经了1969年、197

1968年至1973年退伍军人是指在1968年冬季入伍并于1973年年初或留滞部队到4月退伍的军人。这些军人在军队中服役的这段时间历经了1969年、1970年、1971年和1972年的四年时间。

根据《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》第十五条规定,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,为服现役的军龄,满十个月的,按周年计算。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,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。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、企业、事业单位的职工,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,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。

军人优待是国家给予现役军人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从优待遇。中华人民共和国《兵役法》和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》规定的从优待遇有:

  1.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。
  2. 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,由乡、镇的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给予优待,优待的具体办法和标准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具体规定。入伍前是农村户口的义务兵,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(山、林)等继续保留。
  3.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,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,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。